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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开元体育专家谈人工智能知识产权:AI创作物是否受版权保护如何监管

发布时间:2023-09-24 18:10浏览次数: 来源于:网络

  开元体育当前,人工智能(AI)大模型跨界应用呈现井喷态势,而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更是在内容创作领域崭露头角。随着机器人可以通过图灵测试、被授予合法身份、ChatGPT火爆出圈,这些都标志着AI时代已悄然来临。

  AI技术进步在推动全社会生产生活深刻变革的同时,也带来全新的知识产权挑战:AI将给知识产权行业带来哪些改变?AI会让知识产权侵权变得更容易么?AIGC生成物的知识产权如何界定?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国斌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新技术的发展总是会从各个方面给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带来挑战,这一过程永无止境。

  首先,新技术拓展了潜在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范围,比如,虚拟角色形象、人工智能创作物、大数据集合等新型客体的是否应该以及如何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就是当前的热点问题。

  其次,新技术导致新的商业模式出现,新的作品利用行为也就随之产生,知识产权法需要做相应的调整。比如,涉及作品的NFT交易行为、人工智能训练过程中的数据使用行为的著作权法定性,需要决策者及时做出回应。

  再次,新技术也可能改变知识产权侵权与预防的动态平衡,知识产权法需要不断调整权利人、中间商和公众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分配侵权预防的成本,实现新的动态平衡。比如,区块链、内容过滤、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很多领域可以帮助识别和预防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这就有可能导致立法者让特定领域的服务商采用相关技术,更有效地预防侵权行为发生。

  最后,新技术也使得更多的并不依赖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开放创新模式成为可能。比如,软件领域的开源模式就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重视。对决策者而言,如何促进开放创新模式的发展,协调它与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之间的关系,也就成了新的课题。

  谈及新技术给知识产权带来的最大挑战,崔国斌认为当属人工智能的著作权法规制:“著作权法需要立即回答人工智能创作物在多大程度上应该获得版权保护,人工智能开发者对作品数据的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人工智能开发者在预防输出物侵权方面的注意义务等等。”

  新技术的发展必然会使得公众的传播能力日益强大,这也就意味着侵权活动更加分散,更加难以预防。知识产权维权和执法的难度也就随之增加。崔国斌表示,社会对此问题的应对也是多方面的,为此他提出了四方面建议:

  首先立法者很可能会强化一些中间商的注意义务,要求他们更积极地预防或阻止公众用户的侵权活动,或者发展出合适的商业模式,代替公众用户更积极地寻求知识产权人的授权。

  其次,社会也会开发出更有效的技术措施,比如,利用水印、加密、过滤等技术,来阻止公众侵权。

  再次,权利人也会努力适应新的环境,努力降低公众获得授权的交易成本,从而挤压侵权活动的利润空间。甚至,权利人也会发展出更多的并不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商业模式,比如,作品免费但服务收费、作品对公众免费但广告收费等。

  最后,对于一些必须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领域,立法者有可能会强化侵权的法律责任,也提升法律的吓阻效果,比如,强化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追究惩罚性赔偿、更多地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等。

  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作品么?有观点提出由于人工智能并非自然人,不是著作权的适格主体,所以AIGC生成物不是作品;也有观点认为,AIGC生成物的著作权应属于程序设计者。

  对此,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易继明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在他看来,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应当被认定为作品的。创作不应局限于主体,而应从创作作品本身客观的创作情况赋予创造者相应的权利,应当赋予AI一定的著作权。在易继明看来,公司、自然人加AI构成了AIGC生成物的主体。尽管AI在其中是附属,但不影响其能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易继明指出,当前我国对于AI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建议确立对智慧创造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并从这个原则延伸出具体法律法规形成知识产权创新原则的一般条款。

  “另外在科技监管上,应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因为科技是不断创新的,创新总会涉及人类未知的领域,我们还不能够完全掌握的时候,应该有一定的包容性。”易继明表示,对于AI领域的知识产权监管不能过于严苛,为创新真正发挥激励作用。

  谈及对AI领域知识产权的监管建议,崔国斌表示,在当前AI技术研发的国际竞争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扮演着重要角色。整体而言,中国已经有了相对完备的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商业秘密、专利和软件版权保护,应该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也都已经建立起相应的制度。接下来,需要加强相关的执法和司法工作,使得法律所提供的产权保护能够落到实处,从而使得投资者对于收回投资回报有足够的信心。

  崔国斌表示,在专利领域,应重点提高专利授权的质量,避免低质量专利被授权。整体而言,AI属于专利密集型的技术领域,企业很容易受到专利丛林的困扰。在这一领域《专利法》并不需要给予额外的优待。法院或执法者应该避免降低专利授权标准,避免过多的传统技术与AI场景的结合并专利化,阻碍正常的技术竞争。

  此外,崔国斌还谈到,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还有较大的完善空间。对于AI企业而言,技术秘密和秘密数据都依赖这一保护,是最为重要的产权保护制度。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有限条款,并不能够满足现实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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